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二章 用电人权益保护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二章 用电人权益保护 第二十二条 在用电人受送电装置上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承装、承修、承试供用电设施的单位,应当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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