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三章 供用电设施建设与保护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三章 供用电设施建设与保护 第二十四条 电网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乡、村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生态和环境保护规划,并与有关规划同步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电网发展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供电企业的意见,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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