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三章 供用电设施建设与保护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三章 供用电设施建设与保护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电网发展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相应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电网发展专项规划,对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进行规划控制。
供电企业应当根据电网发展专项规划,按照统筹兼顾、合理布局、适度超前、确保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公众参与的原则,适时建设和改造供电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供用电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