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二章 用电人权益保护

第十五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二章 用电人权益保护 第十五条 用电人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供电企业查询,也可以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电力监管机构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恢复供电的决定。用电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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