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二章 用电人权益保护

第十六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二章 用电人权益保护 第十六条 用电人对供电需求、供电质量、电价执行、电费收取等有异议的,有权向供电企业查询;供电企业应当自受理查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或者用电人对答复有异议的,用电人可以向当地电力行政管理、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电力监管机构投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供用电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