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二章 用电人权益保护

第十四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二章 用电人权益保护 第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对用电人安全用电的指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用电检查。
供电企业对用电人的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有效的检查证件。进入居民室内检查的,应当经居民同意。用电安全检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向用电人出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现场检查确认有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或者违法用电行为的,检查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并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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