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二章 用电人权益保护 第十三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二章 用电人权益保护 第十三条 用电人对用于结算的用电计量装置准确性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供电企业应当配合。经检定,异议成立的,检定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异议不成立的,检定费用由用电人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