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二章 用电人权益保护 第八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二章 用电人权益保护 第八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电力普遍服务义务,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供电服务水平,依法保障用电人能够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和价格获得供电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