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二章 用电人权益保护
第九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二章 用电人权益保护 第九条 供电企业不得有下列损害用电人权益的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用电人供电;
(二)不按照核准的电价标准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计收电费;
(三)不按照规定序位限电、停电;
(四)为用电人指定电力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五)不按照规定的电能质量供电;
(六)其他损害用电人权益的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用电人供电;
(二)不按照核准的电价标准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计收电费;
(三)不按照规定序位限电、停电;
(四)为用电人指定电力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五)不按照规定的电能质量供电;
(六)其他损害用电人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