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用电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解决供用电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责任范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