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规划建设、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供应和使用的相关工作。
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安全、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实施监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和使用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供应和使用的相关工作。
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安全、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实施监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和使用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