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的推广应用。
供电企业应当制定能源效率评价和电力负荷控制管理措施;推广和采用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优化供电方式。
鼓励用电人使用节能的用电设备和电器,合理用电、节约用电。
供电企业应当制定能源效率评价和电力负荷控制管理措施;推广和采用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优化供电方式。
鼓励用电人使用节能的用电设备和电器,合理用电、节约用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