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三章 供用电设施建设与保护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三章 供用电设施建设与保护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网建设的行为:
(一)侵占已依法征用的电网建设用地;
(二)涂改、移动、拆除或者毁损电网建设测量标桩或者其他标志;
(三)破坏、封堵电网建设施工道路或者进出工作场所道路,截断施工水源、电源或者通讯网络等;
(四)破坏在建电力设施;
(五)其他非法阻碍电网建设的行为。
(一)侵占已依法征用的电网建设用地;
(二)涂改、移动、拆除或者毁损电网建设测量标桩或者其他标志;
(三)破坏、封堵电网建设施工道路或者进出工作场所道路,截断施工水源、电源或者通讯网络等;
(四)破坏在建电力设施;
(五)其他非法阻碍电网建设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