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等功能区的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更加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措施,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等功能区的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更加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措施,推动科技成果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