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时协调解决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科技成果转化财政资金投入,拓宽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市场供给渠道,引导信贷资金、创业投资资金以及各类社会资金加大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主体和投入途径多元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5-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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