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三十九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
(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
(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当经合作各方同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5-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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