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学技术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评价、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并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加大科研资金支持。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将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研究开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等情况列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围。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将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研究开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等情况列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