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交流,根据专业特点、行业领域技术发展需要,聘请企业及其他组织的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到企业和其他组织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者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与本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后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创办科技企业。离岗后在本省内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保留人事关系。
支持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及培训机构联合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和研究生科研实践等教学科研基地,共同培养科技成果转化人才。
支持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及培训机构联合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和研究生科研实践等教学科研基地,共同培养科技成果转化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