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设置专职岗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专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科技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业绩考核、工作条件、生活待遇等方面与科学研究和教学人员同等对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5-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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