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措施,培养、引进技术转移管理人员、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等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对于引进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落实户籍、住房、医疗、子女就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社会公益领域需求,推动科技人员及高层次专家面向基层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社会公益领域需求,推动科技人员及高层次专家面向基层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