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措施,培养、引进技术转移管理人员、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等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对于引进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落实户籍、住房、医疗、子女就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社会公益领域需求,推动科技人员及高层次专家面向基层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5-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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