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服务各行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科技人员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新开办的独立核算的科技、咨询、信息、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者经营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科技人员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新开办的独立核算的科技、咨询、信息、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者经营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