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完善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价标准,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务聘任和考核评价的重要条件之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完善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价标准,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务聘任和考核评价的重要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