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和支持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金融业务,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金融支持。对符合条件、能提供合法担保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金融机构应当优先发放贷款支持。
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保险品种,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保险服务。
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通过股权交易、依法发行股票和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融资。
建立科技企业后备资源库,实行分层次的科技企业遴选制度,加大对优良科技企业的支持培育,积极促进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到科创板或者主板上市。
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保险品种,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保险服务。
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通过股权交易、依法发行股票和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融资。
建立科技企业后备资源库,实行分层次的科技企业遴选制度,加大对优良科技企业的支持培育,积极促进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到科创板或者主板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