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建立科技创业投资机制。省和省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投入一定的资金,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方式,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或者创业投资基金的创立和运行。
鼓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兴办创业投资机构,或者设立、参与各类创业投资基金。
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创业投资机构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或者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兴办创业投资机构,或者设立、参与各类创业投资基金。
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创业投资机构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或者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