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省、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稳定投入机制。财政安排的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主要用于各级人民政府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引导资金、补助资金、贷款贴息、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用途。
政府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筹措、管理、使用办法等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5-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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