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省、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稳定投入机制。财政安排的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主要用于各级人民政府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引导资金、补助资金、贷款贴息、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用途。
政府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筹措、管理、使用办法等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
政府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筹措、管理、使用办法等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