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组织采取联合建设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者技术创新联盟、新型研发机构,以及其他产学研合作方式,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引导科技成果对接特色产业需求转移转化。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积极承接省内企业研发项目,可以根据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给予一定比例奖励。
鼓励企业转移转化先进技术成果,对省内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省内实施转化的,可以按照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给予一定奖励或者补助。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积极承接省内企业研发项目,可以根据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给予一定比例奖励。
鼓励企业转移转化先进技术成果,对省内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省内实施转化的,可以按照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给予一定奖励或者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