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向其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报告,说明本单位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化情况以及相关收入分配情况,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后一个月内报送同级财政、科学技术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5-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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