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签订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该项成果转化的,单位可以依法约定在该企业中享有股权或者出资比例,也可以依法以技术转让的方式取得技术转让收入。
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
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