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
通过协议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内容摘要、转化方式、拟交易价格等信息,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受让方是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予以注明。
通过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采取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征询市场价格、进行价值评估等方式确定基准价格。
通过协议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内容摘要、转化方式、拟交易价格等信息,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受让方是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予以注明。
通过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采取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征询市场价格、进行价值评估等方式确定基准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