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由有关部门组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转化。有关部门应当对中标单位提供招标时确定的资助或者其他条件。
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科技发展计划中由财政资金支持的应用性研究项目,具备公开转化价值和条件的,其成果自评价验收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未实施转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向社会公开转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5-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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