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各类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可以提供下列服务:
(一)科技成果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二)科技成果的交易代理;
(三)科技成果的价值与成熟度评估;
(四)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训;
(五)科技创业孵化服务;
(六)科技成果转化的其他服务。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加强行业自律,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的信息和证明,不得泄露其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促成省内外技术成果在本省转移转化成效显著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给予补助或者奖励。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可以提供下列服务:
(一)科技成果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二)科技成果的交易代理;
(三)科技成果的价值与成熟度评估;
(四)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训;
(五)科技创业孵化服务;
(六)科技成果转化的其他服务。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加强行业自律,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的信息和证明,不得泄露其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促成省内外技术成果在本省转移转化成效显著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给予补助或者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