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四十二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5-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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