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四十四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经集体研究通过并公示后,可以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给予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可以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5-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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