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四十五条

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四十五条 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与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签订在职期间或者退(离)休、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的协议;有关人员不得违反协议约定,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职工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5-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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