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科技人员所属单位未依法定或者未依约定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由该单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5-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