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阻碍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泄露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国家秘密或者他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截留、挪用、贪污科技成果转化财政性资金的;
(四)包庇他人骗取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资金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5-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