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四十三条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5-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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