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第二章 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第九条 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第二章 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在立项、用地、环评及其他有关方面,优先予以安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6-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