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第二章 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第七条
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第二章 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本省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作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的重要内容,并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鼓励、支持和引导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作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的重要内容,并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鼓励、支持和引导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