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税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6-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