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作为重要战略任务,制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确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点领域和布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协调、解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问题,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环境,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协调、解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问题,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环境,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