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第二章 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第八条 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第二章 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支持高新技术自主创新,支持共性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提高传统产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6-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