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条件、标准或者程序认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或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
(二)违反规定审批专项资金或者其他扶持资金的;
(三)违反规定实施检查的;
(四)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6-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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