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不作为造成单位和个人依照本条例应当享有的优惠待遇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未能享有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6-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