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五十四条

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单位和个人研发的高新技术申请国内外专利,建立高新技术产业知识产权的预警、审议机制和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机制,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6-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