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五十二条
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关的科技信息、政务信息和服务信息,开展政策咨询,提高服务水平。
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加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政策的宣传,促进高新技术研发成果及其产品的推广应用。
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加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政策的宣传,促进高新技术研发成果及其产品的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