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五十一条 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检查,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影响高新技术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侵害高新技术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索取财物,不得违法收取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6-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