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五十三条 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服务中心运行、管理机制,完善联审联批、绿色通道、全程代办等服务措施,简化对高新技术产业化有关的审批、核准、备案、登记等事项的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6-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