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骗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金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由认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该项目和其资格,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6-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