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第二章 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第十三条
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第二章 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第十三条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与生产企业相结合,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可以参与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招标投标活动。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可以参与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招标投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