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第二章 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第十三条

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第二章 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第十三条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与生产企业相结合,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可以参与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招标投标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6-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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